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倍增企业”遴选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倍增企业”遴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 作部署,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高 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4〕 1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壮大战略性新兴 产业集群和培育未来产业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东府办〔2024〕18 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全市“8+8+4” 重点产业导向,完善我市“倍增企业”遴选与考核工作,实行 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推动我市“倍增企业”高质量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倍增企业”包括名誉试点企业和 试点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免申”入库类的企业和 在倍增期限内提前完成营业收入倍增目标的企业;试点企业是 指以纳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为基础数,力争在五年内实现营业 收入翻倍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免申”与“遴选”相结合的“倍增企业” 入库机制。“免申”入库类企业是指有效期内省级、市级“链主” 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 亿元的战略性产业龙头企 业,以及近三年境内上市的制造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等优 质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遴选”入库类企业 是指通过企业自主申报、高质量评价体系评分等遴选程序入库 的一批优质企业。全市“倍增企业”总数控制在 600 家左右。
第四条 试点企业以纳入前一年为基础年,以基础年营业 收入数据为依据,每年复合增长率目标为 15%,五年实现营业 收入倍增。名誉试点企业实现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正增长。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倍增企业”遴 选申报及考核工作,根据企业遴选申报与考核情况,提出当年 “倍增企业”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负责配合做好遴选 考核工作,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 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海关等部门负责向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提供相关企业遴选考核评价数据。
第七条 “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体系作为遴选和考核的 主要依据,从企业规模、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可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培育需要,对评价指标进 行适当调整,在每年度的“倍增企业”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二章 遴选与考核
第八条 遴选和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可新增的“倍增企业”数量, 组织开展遴选。建立“免申”与“遴选”相结合的倍增企业入 库机制,依据申报企业遴选评分情况确定“倍增企业”名单。
第九条 申报“倍增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 1 亿元;属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 25%以上的企业可 放宽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新增数量不超过当年倍增企业总数的 10%; 属于下一代移动通信(6G)、前沿新材料、具身智能、未来生 命健康等未来产业的“未来之星”企业可放宽上年度营业收入 不低于 5000 万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 收入应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倍增企业”遴选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形式审查、 征求意见、会议审议、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定 和公布名单等。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对上一年度在库的“倍 增企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倍增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情况。考核结果主要分为以 下情形: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超过(包含等于)年度考核分数 线即为达标、或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包含等于)对 应年份营业收入目标值为达标,原则上保留“倍增企业”;若考 核结果为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和营业收入累计增长均不达标的 企业,原则上退出“倍增企业”;名誉试点企业高质量评分不 达标,上一年营业收入负增长的,原则上退出“倍增企业”;“免 申”入库类称号资质到期的,原则上退出“倍增企业”。对上一 轮“倍增计划”未到期的企业,经考核通过后保留作为“倍增 企业”。
第十二条 “倍增企业”考核程序包括收集数据、考核评 分、征求意见、会议审议、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报市政府 审定和公布名单等。
第十三条 “倍增企业”经营发展遇到特殊变更的,如发 生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关停风险等情况的,市有关部门、属地 镇街(园区)应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退出“倍增企业” 名单,取消“倍增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