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注册登记成立满一年并已投产,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3.项目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不含税);如当年有另行规定的,以市有关文件为准。 4. 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 5. 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6. 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技术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7. 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2022
08月 -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