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东莞市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技改项目”)是指我市制造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 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实施设备更新,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
第三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项目”)是指由我市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注册成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或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
第四条 市技改项目实行项目入库管理,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由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设备事后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技改项目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造业企业。
2.项目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具体金额在每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确。
3. 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申报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 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3. 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七条 项目资助标准和核算范围
2.按照申报企业营业收入等因素对项目实施差别化分档资助,推动市技改项目实现高质量发展。
1.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项目投入不纳入资助核算范围。
2.项目投入的资助核算范围为新购置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 CAD、CAE等工业软件,不含税)的总额,且相关投入未获得过省级技术改造资金资助。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核算范围。
3.除配套软件外,单台(套)设备价格低于10万元(不含税)的,不纳入资助核算范围。
4. 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上级资金项目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为国家不超过1:1、省级不超过1:0.5,以及各级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市技改项目
1.组织申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市“企莞家”平台进行项目入库申报。
2.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3.项目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财务审计的申报项目开展现场验收认定,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4.入库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拟定入库计划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审议,并将拟入库项目名单通过“企莞家”平台向社会公示5天。
5.审批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预算安排、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二)创新中心项目
1.组织申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市“企莞家”平台进行项目入库申报。
2.项目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3.入库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入库项目名单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审议,并通过“企莞家”平台向社会公示5天。
4.审批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资金预算、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资助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绩效评价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该企业(单位)列入特别关注名单,并从查实情况的次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和不推荐该企业(单位)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之条款以及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