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创新发展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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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商贸创新发展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

  根据《2023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下称《申报指南》)精神,现就2023年“促进商贸创新发展事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

  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1.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

  (1)批零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按时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