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
(二)《黄江镇2023年第四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2022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上其他服务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劳务派遣企业、2022年9月前入库的规模以下国家、省样本工业企业以及2023年度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经济数据在黄江纳统。
(二)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被列入信用惩戒目录,以“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官网查询结果为准,以及没有东莞市规定不给予资助或奖励的情况。
三、奖励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2023年全年工业总产值下降量对比2023年前三季度工业总产值下降量收窄5%(含)以上或全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实现正增长(含持平)的,给予该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下降收窄量或2023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2022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正差额的0.5%作为奖励,保底1万元人民币,封顶50万元人民币。
2.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
针对2023年度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2022年度含税销售总额进行分级,分为“5000万元(不含)以下”“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和“1亿元(含)以上”三级。同时根据1-10月、1-11月、1-12月同比增速的环比增量,每级设置三档奖励金额,按对应条件分别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0月-12月期间,每月可获得一次奖励。
3.劳务派遣企业:
企业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下降量对比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下降量收窄10%(含)以上或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持平)的,给予该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下降收窄量或2023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正差额的2%作为奖励,保底1万元人民币,封顶20万元人民币。
4.规模以下国家、省样本工业企业:
2023年1-11月份营业收入700万元以下的,给予同比增长10%-20%(含)的企业2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20%-30%(含)的企业3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5万元奖励。2023年1-11月份营业收入700万元以上的,给予同比增长0(不含)-10%(含)的企业5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10%-20%(含)的企业8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