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36号)及《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74号)中的《东莞市“倍增计划”骨干人员资助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现组织2022年度东莞市“倍增计划”骨干人员资助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2022年“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
(二)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视同“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视同协同倍增企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园区、镇(街)倍增办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做好申报指导工作,并按时将企业申报资料纸质件汇总上报至市倍增办。
(二)企业应于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工作,逾期不报将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三、申报时间
受理时段:全天24小时。
申报时间:2022年6月27日—7月12日。
申报对象
(一)2022年“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
(二)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视同“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视同协同倍增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属于《关于2022年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名单的通报》中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或协同倍增企业。或属于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
2.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正增长的名誉试点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15%(含)以上的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可组织骨干人员申报资助。其中骨干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为企业技术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人员与所在企业已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在签订合同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地必须为东莞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21〕2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3.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4.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指标分配
按照企业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额度划分为三个资助区间进行指标分配。工业和商服类企业:10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至10亿元,2亿元以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亿元(含)以上、5000万(含)至1亿元、5000万以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参照倍增企业营收区间进行指标、额度分配。(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本已纳入倍增企业或协同倍增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资助)
企业营业收入数据以部门提供为主,企业提供佐证材料为辅,即在部门无相关数据时可考虑采纳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中数据。
企业可获得年度资助名额(人次)如下:
企业营收区间 |
试点企业 |
协同倍增企业 |
|
工业和商服类企业 |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
2亿元以下 |
5000万以下 |
3 |
1 |
2亿(含)至10亿元 |
5000万(含)至1亿元 |
6 |
3 |
10亿元(含)以上 |
1亿元(含)以上 |
10 |
5 |
资助标准
(一)地方贡献奖励项目。对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按其上年度经济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向下取整至百元为单位,奖励金额低于1000元(不包含1000元)的,不享受骨干人员地方贡献奖励项目,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二)个人住房补贴项目。对试点企业提名的骨干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的住房补贴。如骨干人员入职企业时间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月方式以该员工《支付综合所得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实际缴税月份为准。试点企业的指标,可同时享受“地方贡献奖励+个人住房补贴”两个项目;协同倍增企业的指标,只适用于享受“地方贡献奖励”单个项目。
如申请人员已享受我市住房保障及有关人才政策待遇,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关注微信公众号,每天更新最新资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