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倍增计划”工作安排,我办已开展2022年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工作,经整合以往经验及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2年4月25日(星期一)前通过书面来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倍增办反映。并注明个人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市倍增办综合协调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倍增计划”企业,包括名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规模超50亿元,或者在倍增期限内提前完成营业收入倍增的企业;协同倍增企业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后备库企业。
第三条 倍增期限为2022—2026年,以2021年为基础年,企业以基础年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在倍增期限内实现营业收入翻一番,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为15%,名誉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限内实现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如2021年营业收入数据未达申报条件的,则以申报的前一年作为基础年。
第四条 遴选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支柱产业为重点方向,优先支持制造业单打冠军、产业链龙头企业、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倍增,全市名誉试点企业和试点企业总数控制在500家左右,协同倍增企业总数500家左右。
“倍增计划”企业遴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名誉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达到50亿元,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1亿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协同倍增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关注微信公众号,每天更新最新资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