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松山湖高新区科技教育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金融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管理,总结建设经验和发现问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一)单位填报材料:截至2022年2月28日;
(二)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初审:截至2022年3月11日。
二、评估对象
(一)2020年(含)前经认定(立项)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原则上,已认定(立项)成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自动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相应分别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其项目名称原则上按照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名称填写,并将省改为东莞市(例如:广东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填写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申请书中的项目名称一般为“东莞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评估内容
从四个方面评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19年、2020年的运行情况和建设成效:
(一)研发情况:研发活动、研发投入、产学研合作、管理机制等。
(二)研发条件:依托单位规模(营业收入、上缴税费、研发投入、社会效益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和场地配置情况等),科研平台及项目承担情况。
(三)科研能力:人才队伍实力(包括研发人员构成、中心主任和技术骨干等)。
(四)建设成效:知识产权、标准、论文等相关成果,新材料、新部件、新工艺、新产品等技术成果,科技奖励,其它标志性科研成果等。
四、评估要求
(一)填报要求
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务必参加本次绩效评估,并按要求填报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申请书或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申请书。若不参加绩效评估,取消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资格,依托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影响后续承担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承担。
(二)合并调整要求
对于拥有多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应对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整合,原则上,相同技术领域的要进行合并,只参加一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不同技术领域可以参加不同技术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
(三)信用要求
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要全面、完整填报相关数据资料(填报说明见附件1),数据资料将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后续管理依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撤销其资格,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影响负责人及团队后续承担各级科研项目。
五、评估程序
(一)建立专员制度。各推荐单位(包括镇街园区科技部门、高校院所、医院等)指定1名专员,1月25日17:00前,将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单位报至电子邮箱
(二)传达通知。各推荐单位将评估通知传达到所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督促做好评估工作。
(三)线上培训。为更好地指导各单位编制评估资料,规范填报申请书,后续会召开线上培训会,会议使用钉钉通讯软件,请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专员、企业、高校院所、医院经办人提前加入工作群,具体开会时间将在群内通知(见附件3)。
(四)填报材料。2月28日17:00前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五)初审。3月11日17:00前,各推荐单位登录服务平台对评估材料进行初审。对未按时填报材料的,由各推荐单位汇总盖章上报异常工程中心名单(见附件2)。
(五) 集中评估。市科学技术局审查通过后,移交市科协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经过专家评审得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提出合并、整改的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布。
六、评估结果奖励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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