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实施办法》2023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指南(附件2)。
特此通知。
一、申报时间
鉴于《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须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进行审核,“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将于2023年7-8月集中受理申报,逾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申报;其余条款申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年度申报项目统一纳入2024年财政预算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二、申报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企业2022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2、申报对象(符合以下其一即可)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企业已按有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参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B表第51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超过50万元。
(二)科技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
根据本政策第八条,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的单位,按其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根据本政策第二十一条,对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政策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按照原办法执行。
2、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且所承担的科技项目已获得立项单位验收通过。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b.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b.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2)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企业建有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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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附件1、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pdf
2.附件2、《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2023年度申报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