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增资扩产奖励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形成实际工业产能的制造业企业或其关联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且立项文件中的项目投入必须包含新购置设备投资。项目于2022年7月1日(含,以同一项目代码的首张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之后动工,且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含,指项目支出时间,即发票、付款等时间须在此区间内)用于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投资金额达1500万元及以上。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不能再享受其他“大技改”政策资金。往年申报过本专项资金的同一个项目,在符合2024年入库申报条件要求前提下,可继续申报本专项资金。
(四)项目的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以扣除可抵扣税部分后的金额进行核算,同时必须有对应的合同、付款信息,并记入项目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否则不计入项目投入。项目每项实物支出应凭证、实物齐全,有凭证、无实物或有实物无凭证的支出,不计入项目投入。项目支持的发票金额(不含税)与付款金额(不含税)应遵循从小原则,项目投资额应核减相应完税金额。结算金额如为外汇,应换算成为人民币。
(五)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用地性质须为工业用地。
二、支持范围
(一)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宿舍、食堂、研发用房、办公用房、门卫室等除外);
(二)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设备须在项目现场;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叉车、行车、吊车、电梯、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不纳入支持范围;股东作为资本投入的生产设备以及外资项目申报单位不作价的生产设备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奖励资助标准
(一)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镇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二)重点支持四大战略性支柱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等企业;优先奖励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较高,以及列入年度动工计划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必须科学、真实、合理地制订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跟踪督查和评价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