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2022〕18号)及《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长党政办函〔2022〕14号)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办法》”),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对拟补助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企业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及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不用真实姓名反映或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23日
附件:关于2023年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补助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