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0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技改项目”)是指我市制造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 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实施设备更新,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
第三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项目”)是指由我市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注册成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或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
第四条 市技改项目实行项目入库管理,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由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设备事后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创新中心项目实行项目入库管理,由市财政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上级资金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技改项目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造业企业。
2.项目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具体金额在每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确。
3. 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4.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 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3. 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4. 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资助标准和核算范围
(一)市技改项目资助标准:
1.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2.按照申报企业营业收入等因素对项目实施差别化分档资助,推动市技改项目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市技改项目资助核算范围:
1.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项目投入不纳入资助核算范围。
2.项目投入的资助核算范围为新购置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 CAD、CAE等工业软件,不含税)的总额,且相关投入未获得过省级技术改造资金资助。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核算范围。
3.除配套软件外,单台(套)设备价格低于10万元(不含税)的,不纳入资助核算范围。
4. 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三)创新中心项目资助标准:
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上级资金项目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为国家不超过1:1、省级不超过1:0.5,以及各级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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