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和2021年全市科技创新大会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部署会的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东科〔2021〕5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培育与发展,强化政策配套服务保障,确保高企数量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企石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配套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申报高企认定,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发展质量。
第三条 企石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审批权,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使用情况均须报其审议。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做好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配套方式:
专项资金对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对经我镇审核推荐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第五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企业必须在我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高企认定,其申报材料经我镇或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推荐,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
(二)通过高企认定。
第六条 对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及其补充规定中不予于资助范围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使用流程:
(一)审核受理。待市科学技术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拨款后,经济发展局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已拨付的企业名单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经经济发展局审核后上报镇政府。
(二)征求意见及公示。由经济发展局按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相关规定征求部门意见,并通过企石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经济发展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三)资金审批。经济发展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镇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经镇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经济发展局具体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拨款后将拨款相关情况报告镇政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九条 企业在高企认定和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由财政分局或经济发展局收回本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企石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