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经信〔2017〕68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惠财预〔2022〕34号)文件要求,现对第五批和第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获评为第五批和第六批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奖励标准
根据惠市经信〔2017〕688号规定,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通过评价认定达到合格以上级别的,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市政府规定的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
三、材料要求
请申报单位按照惠市经信〔2017〕688号的要求,撰写相关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
(一)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2)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3、5)。
申报单位在填写评价表前请认真阅读评价表后相关指标解释(见附件4),所填报数据须真实准确,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相符。
为方便统计,请各企业技术中心填报时统一将工作总结、评价表的文件名称更改为“(企业名称)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企业名称)技术中心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