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的通知

日期:2022-06-24
发布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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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的通知

 

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5号)以及《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2〕25号)的要求和规定,2021年起,我市按照“省市联动、点面结合”的思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每年“一次申报,一次审核,一次入库,联动资助”,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方式向省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资助,对符合条件但未能纳入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的项目,由市财政资金给予资助。现就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省市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不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领域关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 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支持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工业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方式

        省市联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奖励方式。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征集。项目申报书面和网上同步进行,由在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本市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照注释填写所属方向、所属行业、所属方式等信息,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登陆“企莞家”进行网上申报(非“企莞家”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用户)。市工信局网上“受理”申报后,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将水印书面申报资料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工信局技术创新与投资科。

        (二)评审入库。2021年7月1日(含)至2022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的项目纳入省项目库。市工信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加强入选省项目库的项目审核把关,严格落实项目竞争性评审遴选,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符合要求未入选省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资金参照东府〔2022〕25号文件第十六条“对符合省入库条件但未入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专题资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20%,具体奖补比例与省当年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给予资助。

        

 

 

 

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式

(一)支持内容

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二)支持标准及额度

1.省库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2.市库项目:符合条件未入选省项目库的项目,参照省设备事后奖励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标准,由市级技术改造专题资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20%,具体奖补比例与省当年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

(三)入库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为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在2020年(含)前登记成立,并在2021年(含)前已形成实际产能,新成立一年以内的企业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3.项目已取得由东莞市工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已获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项目不得申报。

5.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6.项目在2021年7月1日(含)至2022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7.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8.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

9.项目及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