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着力构建东莞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促进政府科技奖励与社会科技奖励互补,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东莞市关于推动科技奖励的若干措施.docx
配套奖励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一)奖励范围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
获得广东省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
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单位。
(二)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
给予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万元,其他类别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1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奖励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给予获得广东省突出贡献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奖励500万元,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其他类别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50万元;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奖励使用要求
配套奖励一次性拨付给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助,或用于申报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一)社会力量设奖要求。鼓励我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的奖项类别应与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有效衔接,具体设奖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未报告的社会科技奖励不适用本意见的奖励措施。社会科技奖励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二)社会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等同市级科技项目立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请我市职称评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等时候,可视同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立项,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内高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三)加大对设立社会科技奖励承办机构的奖励。社会科技奖励的获奖项目成功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给予承办机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照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标准的10%执行,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在不同承办机构获得社会科技奖励的,以项目首次获奖时间为准给予承办机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