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遴选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我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倍增计划”企业遴选与考核工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 整,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战略性 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东府办〔2022〕3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倍增计划”企业,包括“倍增计划” 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包括名誉试点 企业、试点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规模超 50 亿元,或者在倍增期限内提前完成营业收入倍增的 企业;协同倍增企业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后备库企业。
第三条
倍增期限原则上为 5 年,以 2021 年为基础年,企业以基础年营业收入数据为依据,截止 2026 年复合增长率为 15%。2023 年纳入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 2026 年累计增 长 74%进行考核遴选;2024 年纳入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按 2026 年累计增长 52%进行考核遴选;2025 年纳入的“倍增计 划”试点企业,按 2026 年累计增长 32%进行考核遴选。名誉试 点企业在倍增期限内实现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值增速达到全市平 均水平。如 2021 年营业收入数据未达申报条件的,则以申报的 前一年作为基础年。
第四条
遴选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支柱产业为 重点方向,优先支持制造业单打冠军、产业链龙头企业、上市企 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倍增,全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数控制 在 500 家左右,协同倍增企业总数 500 家左右。
第五条
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统筹领导遴选考核工作,审定纳入“倍增计划”企业 名单,决定遴选考核重大事项。东莞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倍增计 划”企业遴选申报及考核工作,提出“倍增计划”企业建议名单。
第六条
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园 区和镇街负责配合做好遴选考核工作,其中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责任部门,以及各园区和镇街可向市 倍增办推荐企业名单。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东莞 海关等部门负责向市倍增办提供相关企业考核评价数据。
第七条
完善“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体系,从企业规 模、企业效益、投资规模、研发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 遴选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具体评价标准附后。市倍增办可结合我 市产业发展和企业培育需要,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在每年 度的“倍增计划”企业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八条
“倍增计划”企业基本申报条件为:
(一)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名誉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一般达到 50 亿 元,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 1 亿元,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试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 低于 3000 万元,协同倍增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 2000 万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第九条 对上一轮“倍增计划”未到期的“倍增计划”试点 企业,免于申请,经考核通过后直接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第十条
遴选和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倍增办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规模后,组织开展 遴选。新遴选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80%依据申报企业客观 指标评分由高至低直接确定;其余的 20%分别由市工信局、市科 技局、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工作局,以及园区、(镇)街,从申报 企业中推荐,经市倍增办综合统筹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打冠军、产业链龙头企业、上市 企业、东莞百强创新型企业等可适当简化程序,经领导小组会议 审定纳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拟定动态调整建议名单、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公布名 单。每年第一季度启动遴选工作,第二季度完成,以市倍增办名 义印发名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倍增办对上一年度在库的“倍 增计划”试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为企业客观指标评分和营 业收入累计增长情况。企业客观指标评分超过(包含等于)考核 底线分即为达标,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包含等于)对应 年份营业收入目标值为达标。考核结果为客观指标评分和营业收 入累计增长均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退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库。倍增期内,企业营业收入累计增长提前实现倍增的试点企业, 列入名誉试点企业。
第十三条
在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经营发展遇到特殊变 化,结合客观指标评分,经专家评估不再具备高质量倍增发展可 行性的,可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退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库。
第十四条
对拟退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工信局、市 科技局、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工作局可向市倍增办提出保留建议名 单,总数一般不超过拟退出企业数的 20%。必要时,市倍增办可 组织专家评审,作为是否保留的参考。第十五条 协同倍增企业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由市倍增办根 据客观指标评分排名并结合部门、园区、镇(街)推荐意见,原 则上由高至低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倍增办结合年度考核退出的“倍增计划”试点 企业、考核保留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遴选新入选的“倍 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的建议名单,形成市“倍增计 划”企业年度动态调整建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遴选工作完成后,企业需要新纳入 “倍增计划”的,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和市金融工作 局,以及各园区、镇(街)可以提出建议企业,报市倍增办组织 评价后,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2021年前经批准以合并报表数据参与考核的“倍 增计划”试点企业,原则上各年度需提供有效的审计(会计)说 明。以合并报表形式在库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考核和享受 政策的企业主体以年度“倍增计划”企业通报文件为准。2022 年后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以合并报表形式参与“倍增计划”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倍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此前发布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GYHXXHJ-2022-055。
附表: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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