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2〕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公示的方式开展,受理时间截止10月20日,每月公示一批,各批次截止时间均为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申报单位需在各批次截止前5个工作日完成提交,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推荐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统一公示公告。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事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市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主导制定过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税收优惠
(一)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工作要求
市科技局会同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组成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评价工作机构”),积极做好辖区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确保辖区内企业充分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受理、形式审查、汇总上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市评价工作机构协助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二)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其他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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