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镇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建设,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提高企业发展质量,确保高企数量稳步增长,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申报奖励。企业申报高企认定且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给予2万元申报奖励。
(二)认定奖励。
1、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3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2、非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已在统计部门纳统且填报规上报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申报高企认定的申报材料经我镇审核推荐,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
(三)通过2021年、2022年高企认定。
第四条 不予奖励范围。奖励申报前三年内(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四)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应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而未填报,或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五)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奖励的、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执行
(一)奖励资金在凤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奖励申报由凤岗镇经济发展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三)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不限定资金使用用途。
(四)按照不作重复奖励原则,已申领本政策奖励的,不可申领镇级同类资助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凤岗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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