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一套表调查单位入库统计工作,推动园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在产业发展局部门预算列支。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依法实际经营的企业。
(二)达到统计入库标准:
1.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2.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业、修理修配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大类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除以上行业以外的服务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3.商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4.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企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金融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处罚,且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三周年的;
(三)企业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五条一次性入库奖励
对每年由小微转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商业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提升发展奖励
对每年度新升规企业,升规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年报直报名录库内,且统计数据达到一定增长比例的,给予提升发展奖励。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批发和建筑业企业,其产值(营收或销售额)全年较上年同期实现增收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其销售额(营业额)全年较上年同期实现增收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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